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交出”讨论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交出”讨论 摘 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须行为人对所侵占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和认定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颇多观点,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从“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成立中的意义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如何认定等问题出发深化讨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 关键词 侵占罪 拒不退还 拒不交出 作者简介:孙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097-02 一、“拒不退还”在侵占罪中的意义 “拒不退还”在侵占罪认定中的意义,换言之,“拒不退还”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对于侵占罪的规定中,是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对此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仅仅实施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不构成侵占罪,只有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达到数额较大时,才能以侵占罪论处。 或者说,假如行为人虽有非法侵占行为,但最终还是退还或者交出了其所侵占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本罪。 否定说认为,“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倘若行为人已经非法占为己有,如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买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时,就充分表明其拒不退还。反之行为人拒不退还时也表明他“非法占为己有”。所以,“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补充说明,即行为人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不法所有(如已经出卖、赠与他人)后,即使后来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退还)的,也具有值得科处相应刑罚的法益侵害性。 更有学者认为,“拒不退还或交出”从属于“非法占为己有”,只要能够判明是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有前者就一定由后者,并且立法中“拒不退还或交出”并没有实际的独立意义。 笔者赞同肯定说。要确定“拒不退还”对于认定侵占罪的意义,首先就应当确定“拒不退还”的自身定义。通说认为,所谓“拒不退还”是指应当向所有人退还财物时,经所有人索取,拒不退还。无论是编造借口拒不退还,或是大耍无赖,无理拒还,都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对于此种定义,笔者不敢苟同,或者说其只道出了“拒不退还”定义的一部分,这也是被持否定说观点者诟病的主要因素之一。﹞以肯定说观点出发,此种定义将侵占罪的成立仅局限于以不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