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预防合同纠纷,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业'议、往来函件、意向书、认购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但工程类合同、劳动合同及本办法二十九条所述文件除外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项目公司法务部是项目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公司法务部的合同管理职责为:(一)参与合同谈判;(二)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三)负责并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支持;(四)负责制定、推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监督统一文本的实施;(五)协助并监督合同审批及管理备案工作;(六)负责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七)公司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审查签约方的情况,审查内容如下:(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若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二)经营范围;(三)履约能力;(四)资信情况;(五)是否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六)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签约前,经办部门应要求签约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签约方为自然人的)、营业证照(签约方为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资信情况证明等与前述签约审核相关的文件资料
该文件资料应作为合同附属资料,由经办部门负责保管,并与合同一并报送审批
第八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