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儒家的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1]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民主(democracy),就其基本的或主要的涵意而言,是指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由人民治理(the government by the people)的政治体制(或管理形式)。我认为,儒家的民本(regarding the people as foundation)与君主制相联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其二,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前者属于价值推断,后者属于事实推断。二者合一的典型表达是皇帝起居室里的一幅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将天下奉一人”。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但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进展的种子,这一种子的萌芽表现在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的政治思想中。人权(human rights)是近代以来不断进展进化着的观念。“第一代人权”[2]是 17 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和 18 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反映第一代人权思想的代表作。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就此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中是否包含人权的观念,似乎不宜作出笼统的推断。民本在政治体制上与民主相对立,儒家思想中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设定,因此似可说,民本思想中没有第一代人权的观念;但就民本的价值观而言,其中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儒家的民本思想源于中国上古时期(尧、舜和夏、商、周三代)的宗教政治观。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中写道:在记载夏、商、周三代史迹的《尚书》中,政治上的最高权威是“王”,而思想观念上的最高崇拜者则是具有人格和道德意志的“天”(神)。天神所具有道德,也就是“保民”、“裕民”的道德;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慧自我民聪慧,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