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儒家的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我在《中国的民本与民主》一文[1]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民主(democracy),就其基本的或主要的涵意而言,是指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相区别的由人民治理(the government by the people)的政治体制(或管理形式)
我认为,儒家的民本(regarding the people as foundation)与君主制相联系,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其二,君主的权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巩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前者属于价值推断,后者属于事实推断
二者合一的典型表达是皇帝起居室里的一幅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将天下奉一人”
从政治体制上说,民本与民主是相对立的;但从价值观上说,民本思想中蕴涵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进展的种子,这一种子的萌芽表现在明清之际黄宗羲等人的政治思想中
人权(human rights)是近代以来不断进展进化着的观念
“第一代人权”[2]是 17 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和 18 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反映第一代人权思想的代表作
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
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
就此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中是否包含人权的观念,似乎不宜作出笼统的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