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57条(2)款的最后一句和第66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1), 与欧洲议会合作(2),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3), 鉴于欧洲理事会已就完成内部市场的必要性得出了结论; 鉴于需要采纳旨在直至1992年12月21日期间逐步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鉴于内部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境的区域,确保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在其中自由流通; 鉴于这些目标要求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采购程序; 鉴于关于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载有开放公共采购的行动纲领和时间表,其中包括服务领域 ,因为它未为1971年7月26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第71/305/EEC号理事会指令(4) 和1976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供应合同程序第77/62/EEC号理事会指令(5)所涵括
(1)第C23号《公报》,1991年1月31日,第1页和第C350号《公报》,1991年9月25日,第4页
(2)第C158号《公报》,1991年6月17日,第90页和第C150号《公报》,1992年6月15日
(3)第C191号《公报》,1991年7月22日,第41页
(4)第C184号《公报》,1971年8月16日,第5页
由第90/53/EEC号指令最新修正的指令(第297号《公报》,1990年10月29日,第1页)
(5)第L13号《公报》,1977年1月15日,第1页
由第90/531/EEC号指令最新修正(第2 97号《公报》,1990年10月29日,第1页)
鉴于本指令应由所有缔约机构在第71/305/EEC号指令的意义内执行; 鉴于必须避开影响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鉴于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但鉴于本指令不应损害在国家一级执行关于协调从事有关活动或专业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