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刍议今年,是贯彻实施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三年过渡期的第二年
如何看待这个标准,怎样贯彻实施这个标准,是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
对此,我们对大连市的 5 家特级资质企业进行了调查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作为一部有用性较强的部颁法规,新标准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毋庸质疑的
但是用科学进展观的眼光,站在促进建筑业科学稳定进展的角度来看,这部法规的科学性、法律规范性和标准性还有待于商榷和探讨
一、新标准的积极作用新标准是 2007 年 3 月 13 日颁布的
它标志着实行了 6 年的原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废止了
新标准突出了企业资质能力,人员素养和科技进步等方面要求,对国内建筑企业进展起到了引领战略转型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新标准已超出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而是一个工程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规定,它要求特级施工企业尽快地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战略转移,以真正发挥建筑企业龙头和领军作用
对这一点,应该有足够的认识
关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条文规定,虽然短期内操作起来有许多困难,但是从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进展来看,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引领性和推动性
二、对新标准的几点质疑 1、关于年上缴营业税 5000 万元以上的规定,侵害了企业自主权
根据《企业法》和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力,有“照章纳税”的义务
纳多少税,怎么交,从法理上讲,是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事,是企业经营策略的一部分
“交税”与“合理避税”以及税收扶持等,都是企业的事
这条刚性标准出台后,从根本上堵住了合理避税及税收扶持的渠道,有越俎代庖之嫌
建议还是用工程结算金额来取代这一条
2、年授信额度均在 5 亿元以上,不符合银监部门规定
现在银监部门规定,银行方面授信的 AAA 企业,年贷款额度在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