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25]2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5〕3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5]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对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测算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2025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202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202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2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2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造价构成及计算方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按下列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括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实施时间(一)2025 年 5 月 1 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