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包工队)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分包单位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保证施工任务顺利完成,结合项目部用人机制的特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各用人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 1 条 项目部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包工队)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生活卫生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包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项目部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 2 条 项目部或专业分公司招用分包单位(包工队)时,必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及项目部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第 3 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分包单位是指进入工程现场的包工包料或包清工的分包队伍
第 4 条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在施工生产期间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在原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
项目部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队伍
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项目部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 5 条 分包单位(包工队)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当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养(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监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 6 条 一经录用的分包队伍必须由项目部综合部或经营部门签定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