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程签证 防范合同风险 发表时间:2009-3-2 9:32:30 阅读: 153 次在承接新的施工任务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施工企业必须注意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是工期延误的索赔、工程量结算、价格调整等问题。一般情况下,工程未完工时,很难知道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和实际工程量,对此承发包双方应保留一切可以影响工期顺延或者进行工期索赔的证据,如工程师签证、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等,我国民法一般过错原则为有过错才有赔偿,这就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量变更等问题,这是推断是否赔偿的直接因素。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复杂等可变因素较多,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承包人应该要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真正做到“勤签证”。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具体实施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认真研读施工合同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并由专人保管印章。工程签证工作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1、凡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由发包人书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随后由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方可组织实施。但承包人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假如承包人擅自进行变更,则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 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签收后 7 天内仍未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则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所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