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各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酬劳、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