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指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指引旨在法律规范公司与各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职责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管理总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各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本指引及公司人力资源相关政策与制度、流程与工具和当地政府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各区域管理总部实际情况,制定招聘、培训、员工奖惩等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公司直接管理的区外项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依照本指引执行
深圳市**创业有限公司根据本指引修订对其所属项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指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术语及注释本指引所称“公司”系指**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称“区域管理总部”系指公司设立的北京、上海和广州管理总部等公司区域管理派出机构
本指引所称“所属项目公司”系指公司投资开发、各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为项目开发而专门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指引所称“所属项目部”系指公司投资开发、各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项目执行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编制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管理总部人力资源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区域管理总部成立时或根据业务进展和项目开发需要时提出组织架构设计与调整、人员编制与管理岗位职数的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见附录 1:《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审批流程示意》)
第六条每年 11 月底,各区域管理总部进行年度人力资源盘点,并提出下年度用人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各区域管理总部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文后实施(见附录 2:《区域管理总部用人计划审批流程示意》)
第七条各区域管理总部增加编制或管理岗位均需申请,并须填写《区域管理总部增加岗位申请表》(见附录 4),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