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08年月日立约方:甲方:地址:乙方:地址:鉴于甲方拥有海水养殖滩涂的使用权、出租权;鉴于乙方现有意向承租上述滩涂用于开发池塘、海水产品养殖之需要;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本协议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1.1
“滩涂”指本协议项下乙方从甲方处基于租赁关系而获得滩涂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协议第二条界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指中国大陆范围内适用之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对于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条例以江苏南通地区的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条例为准
“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协议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在本协议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等
1.4.“地上建筑物”指在租赁滩涂上或滩涂中所建造的闸门、渠道、堤埂等、警示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固定设施等
第二条滩涂概况2
1、滩涂面积甲方出租给乙方有偿使用的滩涂面积共亩;2.2、滩涂坐落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海水养殖滩涂具体座落于区域内
2.3、本合同涉及的出租滩涂面积与坐落概况,如有需要,可以双方签字认可的手工测绘图及现场照片为准
第三条滩涂租赁用途3.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滩涂仅作为开发养殖池塘及海水产品养殖使用
3.2、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需改变滩涂使用用途,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将视为恶意违约
3.3、本次滩涂租赁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租赁滩涂范围内的生产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含乙方的税收)
但甲方拥有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利
第四条滩涂租赁期限4.1、本合同涉及的滩涂租赁期限为年
自二0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滩涂及地上建筑物,乙方应如期交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