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梦半醒之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探讨【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给予了建筑企业以优先受偿权,并希望借此解决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有关各方对该法条的权利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该条款的适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法条也被人们形象的称为“休眠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给予了建筑企业以优先受偿权,并希望借此解决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有关各方对该法条的权利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该条款的适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法条也被人们形象的称为“休眠条款”。对此,2025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 286 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理顺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使建设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真正落到了实处,对解决建筑业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 《合同法》第 286 条颁布之后,理论界对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人们对于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定性不能统一,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进而影响对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总的看来,对于《合同法》第 286 条权利性质的定性主要有法定优先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将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第一,法定抵押权说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首先,在《合同法》第 286 条从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