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HUANUNIVERSITY题目_______________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合同法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根据《产品购货合同》可知,本合同的供方为罗世平,需方为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
本案中与《产品购货合同》中与罗世平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如逸公司
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丙方,属于使用方
通常情况下,购销合同约束的是供应方和需求方
瑞洋公司虽然参与了《产品购货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可知其参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监督,促使砂石交易的顺利进行,瑞洋公司仅仅是作为代如逸公司付款的第三方参与该合同的履行,并不是通常意义下购货合同中需货方的主要义务
因此,作为一个代替成都如逸建材有限公司付款的第三方,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二、上诉人四川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代为履行的第三方,不应该向债权人罗世平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纠纷发生的情况下,应该找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有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本案中,罗世平与如逸建材有限公司是合同的主体,在债权人罗世平依约完成自己的给付行为时,债务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