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险 废 物 贮 存 、 转 运 工 具 、 处 置 场所 及 包 装 物 危 险 废 物 标 志 标 识 设 置指 引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引。一、主要依据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 场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9217-2025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HJ 1421 -2025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环发[2025]206 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法律规范( 试行)二、术语1 、警告图形符号。本文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2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指危险废物产生、临时存放、临时存放、贮存等有危险废物短期或长期存在的场所。3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4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包括桶、袋、箱、框等等。三、标志内容及规定( 一)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 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 -100CM 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 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2)。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1)悬挂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2)。4 、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1)悬挂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2)。5 、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附件A -1)悬挂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