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本合同号:*********监 00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厦门市*****投资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观音山********标段建筑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厦门本岛东部,西临 *** 路,东接 *** 路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 114578 平方米总 投 资:项目预算造价暂定为 30000 万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假如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下列序号优先次序来推断:(1)合同书;(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标准条件; (4)中标通知书;(5)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 监理人的投标文件及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其中正本 贰 份,副本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委 托 人: 厦门市*********** 监理单位: 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 地 址: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本合同签订于: 2025 年 6 月 4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