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分公司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分公司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管理风险,制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原则坚持由分公司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所有合作承包的工程项目。第二章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及合作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 1、工程造价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2、工程项目招标手续齐全、合法。第五条 对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基本要求:1、合作方的企业资质原则上不低于三级(含三级),且合作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2、合作方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承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4、合作方应执行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 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方费用的收取第六条 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向分公司上缴管理费(代扣、代缴税费除外),以工程结算价为基数(不含建设方直接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价款),具体情况如下:工程造价地区1000 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至 5000 万元5000万元(含)至 10000 万元10000 万元(含)以上北京不低于 4%不低于 3%不低于 2.5%不低于 2%外埠不低于 3.5%不低于 2.5%不低于 2.2%不低于 1.8%第七条 为确保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监控,分公司需派驻到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要的管理人员 5 人(但不限于),主要岗位有: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质量总监、财务总监,其工资及各种保险、补助等费用向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收取,北京地区平均每人 10000 元/月,外埠平均每人 13000 元/月;派驻项目人员的办公费及办公用房由合作方负责;如合作方提出申请需多派管理人员由分公司调剂;对派出人员纳入合作协议,人员工资执行上述标准。第八条 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在工程中标并签订《合作承包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 5 日内应向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1、履约保证金:(1)当业主要求用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所交数额全部由合作方支付,并视为合作方向分公司交纳。(2)当业主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但要求有银行履约保函时,合作方应向分公司交纳同等额度的履约保证金,合作方可先按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的 30%采纳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分公司交纳,剩余部分公司可随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