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标底(参考预算)错误引起的造价纠纷一、基本情况:2025 年,某公开招标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预算及投标报价均执行 2001 年江苏省单位估价表,且采纳“明标暗投”方式:即首先发放工程初步预算供投标人核对;然后编标单位对投标人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正式预算价为 1688.8165 万元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后投标人根据正式预算价结合企业情况自主报价。评标办法采纳综合评估法,经济标仅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评审方法为工程正式预算价下浮 4%后与所有有效报价相加取平均数后下浮 1%为平均成本价,有效投标价与平均成本价相比,每高出或低于 0.5%(含 0.5%)以内减 0.5 分,以此类推计算经济标得分。经过评标,某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为 1538.8496 万元,下浮率为 8.88%,中标后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即除工程变更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工程结算时发现,招标时发放的正式预算中有一子目套用错误,导致该项价款虚高约 50 万元,投标文件也按错误的子目进行了编制。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甲方认为应按正确子目结算,乙方认为应按合同执行,即合同价款不予调整。二、争议焦点:(一)标底(参考预算)的作用是什么,是否应当作为结算时的依据?(二)本案例中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三)应当如何追究标底(参考预算)编制单位的相应责任?三、结论与观点这是一起因标底(参考预算)不准确而造成的造价纠纷,比较典型和常见。(一)对于招投标工程,标底(参考预算)的作用仅仅是为投标单位报价提供参考,不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本工程利用“明标暗投”的方法,就是为了解决标底保密难并提高投标投价的准确性。招标文件要求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标底(参考预算)进行仔细核对,否则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仔细核对,其漏项或少报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结算时不予考虑。因而对于标底(参考预算)的错误,投标人应承担一定责任。(二)本案例中施工合同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根据合同法,一般合同无效有以下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的形式作为掩盖其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本案例中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具未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强制性法律法规,故本案例中施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