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间贸易协议书 卖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买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
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
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
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
发票一式四份; 3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 交货: 1
交货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
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条件: 1
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估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
买方可指定________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
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估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
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
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 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