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本) 委 托 人(全称): 监 理 人(全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赤峰市国 xxxxxx 山区分局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为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为监理人)就本项施工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监理(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公顷4、工程总投资: 万元5、工程总工期: 年(二)监理范围: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监理酬劳为(大写) 元整,由委托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由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合同书(二)建立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三)通用合同条款(四)专用合同条款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