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1、 总则1
1 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以及 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法律规范》、SL6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法律规范》、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规程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2 本工作规程适用:场内交通工程、水工隧洞、大坝、厂房以及其他所有混凝土工程和水泥灌浆工程及其相应范围
2、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2
1 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按设计或施工规程法律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纳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以及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
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和各种试件,以及在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4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建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 14 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
采纳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
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采纳
5 承建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6 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