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的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GB 50021-2001) (2025 年版) 4.1.11 第 3 款规定应“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由于该部分内容在法律规范中较分散,各位同行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时,往往感到无从下笔,现归纳如下,供参考,不当之处望不吝赐教。一、地基稳定性地基稳定性是指主要受力层的岩土体在外部荷载作用下沉降变形、深层滑动等对工程建设安全稳定的影响程度,避开由此地基产生过大的变形、侧向破坏、滑移造成地基破坏从而影响正常使用。根据(GB 50021-2001) (2025 年版) 14.1.3、14.1.4 规定,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评价地基稳定性问题时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评价岩土体的变形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验算。二、地基稳定性分析评价内容影响地基稳定性的因素,主要的是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地质环境条件、建(构)筑物特征等。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常常受水平力或倾覆力矩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高压线塔、锚拉基础、挡墙、水坝、堤坝和桥台等建(构)筑物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通常情况下,涉及到主要的内容有:(1)岩土工程条件包括组成地基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层结构。特别是有特别性岩土,隐伏的破裂或断裂带,地下水渗流等特别情况;(2)地质环境条件包括是否建造在斜坡上、边坡附近、山区地基上,建(构)筑物与不良地质作用、特别地貌的关联度和可能引起地基破坏失稳的各种自然因素或组合。如岩溶、滑坡、倒塌、采空区、地面沉降、地震液化、震陷、活动断裂、岸边河流冲刷等。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GB 50021-2001) (2025 年版)、《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25)和《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GB 50011-2025)规定,对山东地区该问题常见的几种情况排列如下:1、地基承载力计算与验算验算地基稳定性实质上就是验算地基极限承载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应严格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法律规范》(GB 50007-2025) 5.2 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25)8.2.6~8 等条款执行。2、变形验算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地基允许变形值。在勘察阶段往往建筑物特征参数不明确,一味要求勘察报告中能有准确的结论也勉为其难,但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提供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岩土变形参数,供上部结构计算条件具备时根据(GB 50007-2025) 5.3、(JGJ 72-2025) 8.2.9~12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法律规范》(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