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田承租合同出租方:组(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责利,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本村(组)位置亩稻田的经营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
二、乙方承租本宗稻田必须要发展农业生产,不得荒芜
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稻田使用权,并终止合同
三、乙方的承租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亩租金元,每年的田亩租金在当年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乙方尽量将抛荒田耕转过来,复耕的荒田第一年原则上不付租金,第二年及以后均按元/亩•年付租金
国家政策补给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归甲方所有,因规模生产争取到的大户补贴和政策性奖励由乙方享有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在规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转租本宗稻田,乙方也不得擅自转租本宗稻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在租赁合同期内,若乙方支付合同保证金后因市场风险、乙方自身原因等不能继续履约的,甲方有权扣除合同保证金并可向第三方转租该宗稻田的经营使用权,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若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负责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所有损失
五、甲方要全力协助乙方搞好承租稻田上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并处理好相关矛盾纠纷,为乙方农事生产提供方便
乙方在租用期间在同等工资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甲方当地农户务工
六、乙方积极以甲方的名义向上争取资金改善承租稻田上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争取资金所发费的前期费用可在争取资金中列支,所争取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承租稻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七、为便于机械化操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同意乙方损毁部分小田埂,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负责恢复
八、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政府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本合同未涉及到的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