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本文是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书一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xxxx,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
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
、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
现被告拖欠电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承担付款责任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移动电话通话费650元、偿付违约金429元及合同违约金15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作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xxxx)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