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堤防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一、目 的为法律规范堤防工程工程变更监理工作,使工作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化、法律规范化、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堤防工程的工程变更监理工作
三、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审查,签署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指令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工程变更监理具体工作
四、工程变更条件与内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标而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变更与修改
1 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⑴ 执行项目法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⑵ 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⑶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⑴ 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工作的数量
⑵ 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⑶ 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⑷ 改变部分工程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
⑸ 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⑹ 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五、工程变更处理程序与要求5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 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通知或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建议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