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区别一览表2025 年 2 月 29 日区别项目《政府采购法》及 18 号令《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备注立法宗旨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适用范围境内进行政府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 4 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号)。1、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条例第 2 条)、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建立等服务);2、强制招标范围:主体: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客体:下列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条例第 84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用意义政策取向维护开放、统一、公平、法律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支持新兴产业、推行现代技术和管理;通过统一增加或压缩、推迟或提前安排政府资金支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反周期调节;在中国入世及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前后,可以合理、统一、有效地保护民族工业,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维护开放、统一、公平、法律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公正体系的运行;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质量,优化实施方案;促进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区别项目《政府采购法》及 18 号令《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备注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