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联合协议探讨以及协议范本一、什么是政府采购联合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个“联合体”依我的理解,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契约形式重新组合而成的一个临时的生产经营实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根据契约约定分享应得利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联合体各方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法人地位不变、财务关系不变。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组成联合体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不再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而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相对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部分以整体形式出现。二、政府采购联合体成立的前提《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必备或基本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以及权利和义务。具体地说,联合体内每个供应商都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保证构成联合体也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别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三、政府采购联合协议的特点《政府采购法》要求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交联合协议。所谓协议泛指国家、政府、政党或团体间关于某一问题经谈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其实,协议与合同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协议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在法律法律规范上多用合同一词。我国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政府采购联合协议的主要特点:一是协议多方的目的的一致性。协议多方其目的是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采购合同。二是协议的成立、履行和时效性取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获得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履行期。当联合体获得了政府采购合同,则协议生效,没有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则协议自行失效。三是协议的订立符合自愿平等、协商一致、互利互惠、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四是协议是一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