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法律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5〕3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补”对象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特别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第三条 “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生 4 元/天,初中生(含特别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 125 天计算。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进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四条 按基本标准核定“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 50%。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地方调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解决。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全省“一补”资金、编制分配补助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统筹管理。第六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做好“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第七条 县级教育部门是“一补”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 学校是“一补”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初评认定及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三章 评定和发放第九条 评定程序(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一补”有关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一补”申请表(附件 1)。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老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界定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农村独女;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5、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6、其他特别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