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暖通空调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工作上的关系,笔者接触到一些设计单位的暖通空调工程设计,对比《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法律规范》GBJ 19-87(以下简称《设计法律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 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GBJ 114-88(以下简称《制图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设计深度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标准,发现目前暖通空调设计人员在贯彻执行现行法律规范、规定、标准方面,在系统设计、设备选型、管网布置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现将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和解决办法综述如下。 1 贯彻执行暖通设计法律规范、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设计法律规范》规定,冬季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盥洗室、厕所不应低于 12 ℃,浴室不应低于 25 ℃。然而,有的公共建筑的厕所、盥洗间(设有外窗、外墙)、住宅建筑的卫生间(冬季有洗澡热水供应,应视作浴室)未设散热器,很难达到室温不低于 12 ℃和 25 ℃的要求。还有的住宅建筑的厨房不设散热器,笔者以为不妥,住宅厨房室内温度亦应按不低于 12 ℃的要求设置散热器。 《设计法律规范》规定,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该法律规范附录二采纳。按该附录二,北京地区冬季供暖室外计算温度除延庆、密云外应为-9 ℃。而有的工程地处北京近郊区,却取用-12 ℃,显然是不妥当的。 1.2 供暖热负荷计算有漏项和错项 《设计法律规范》规定,冬季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应包括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但有的工程在计算供暖热负荷时却未计算这部分耗热量,致使供暖热负荷出入较大;《设计法律规范》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各朝向修正率做了明确规定,北 0~10%,东、西-5%,南-15%~30%,而有的工程却将各朝向修正率变为北 20%,东、西15%,南-5%,有悖于法律规范要求。 1.3 卫生间散热器型式选择不妥 《设计法律规范》规定,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纳铸铁散热器。然而,不少工程的卫生间采纳钢制散热器,亦未加强防腐措施,这是不妥当的。笔者曾看到有些办公楼的厕所采纳钢制闭式散热器,但没使用几年,散热器的串片就被腐蚀了,剩下的两根光管也锈蚀严重。实践证明,此类场所最好采纳铸铁散热器或铝制散热器。 1.4 楼梯间散热器立、支管未单独配置 《设计法律规范》规定,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应由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