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案例说明投标书中不可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

案例说明投标书中不可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_第1页
1/3
案例说明投标书中不可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_第2页
2/3
案例说明投标书中不可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_第3页
3/3
投标书中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案例一机械制造公司将一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建筑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 5000 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的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定以 5000 万为最终报价,同时用了 20 个条款对该 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陈述,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工程用钢筋工程量暂按上海市 93 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1500 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人民币 1400 余万元,其中因钢筋翻样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有 800 余万元,该部分被列入争议项目由法院决定。诉讼中双方就实际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的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激烈的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5000 万元报价的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 93 定额含量计算,假如实际用量超过 93 定额含量,超过部分的量为报价范围外的增加的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机械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5000 万元的价款是一个固定价,其包含的工程量范围为施工图上的所有工程量。实际的钢筋用量与施工图上要求的用量是一致的,并没有增加,因此钢筋用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增加的工程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的约定,投标书的效力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故关于钢筋用量是否存在增加的问题应根据投标书的约定来推断和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分析上述案件中,近千万元工程款的出入唯取决于投标书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何者得优先适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 2 条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7)图纸……”。所以,除非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作出与《通用条款》不同的约定(实际,很少会有承发包人通过《专用条款》更改《通用条款》中有关文件解释顺序的约定),投标书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而得适用。之所以如此,本人认为,原因可能有两点:1.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案例说明投标书中不可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