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中不容忽视的工程合同文件案例一机械制造公司将一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建筑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 5000 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的工程量,包工包料
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投标文件由《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
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定以 5000 万为最终报价,同时用了 20 个条款对该 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陈述,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工程用钢筋工程量暂按上海市 93 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
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
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1500 余万元
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人民币 1400 余万元,其中因钢筋翻样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有 800 余万元,该部分被列入争议项目由法院决定
诉讼中双方就实际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的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激烈的争论
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5000 万元报价的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 93 定额含量计算,假如实际用量超过 93 定额含量,超过部分的量为报价范围外的增加的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机械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5000 万元的价款是一个固定价,其包含的工程量范围为施工图上的所有工程量
实际的钢筋用量与施工图上要求的用量是一致的,并没有增加,因此钢筋用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增加的工程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的约定,投标书的效力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故关于钢筋用量是否存在增加的问题应根据投标书的约定来推断和处理
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
分析上述案件中,近千万元工程款的出入唯取决于投标书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何者得优先适用
施工合同示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