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模式中的政府地位和职责的法律思考 在大型设施建设运营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参加,会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所以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是一种伙伴型合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针对非竞争性承诺、现金流补贴等做出承诺,并对规划、工程质量等制订出基本法律规范。 所谓的 PPP(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模式是指在市民社会和政治政府的相互关系中,强调彼此的合作。关于市民社会的内涵,一直有多种不同的阐释,本文中所谓的 PPP 模式是宽泛地描述在建设某种公共设施或提供某种公共服务的时候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NGO)作用的方式。在此模式下,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可以发挥主动作用。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是由政府设定的,而且 NGO 在参加过程中对相关风险的估量和防范也是和政府直接相关的,其中有的风险是直接由政府的政策调整。本文就是基于以上认识,从 PPP 模式中的政府地位和职责,中国目前 PPP 模式运作过程中的政府错位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就政府正确定位,依法履行职责,促使 PPP 模式顺利运作提出建议。 一、PPP 模式中的政府地位和职责 PPP 模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私人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以及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以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若事先约定的期限届满,私人机构根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在本世纪初,政府有限的财政预算不能满足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这样就必定需要设计一种框架,把所有的相关力量都吸纳进来。PPP 模式就是回应了这一需求,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缩小公共部门规模,增加私人经营性投资的背景下,成为了现代基础设施的重要筹资方式之一。 (一)PPP 模式的特别性 第一,在 PPP 模式下,参加的主体很多,其中政府是很重要的主体之一。 一种典型的 PPP 模式比如 BOT,其参加人至少有政府、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银行或银团(债权人)、保险公司、产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等。在这些诸多的参加人中,政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主体。政府行为是其后所有主体活动的前提。接下来的商事主体无论实行什么具体形式和行为介入到这个模式中,其权利义务和风险等均体现在政府所设定的空间里。第二,实行 PPP 模式,需要借助专门的利益计量技术。 在法律经济学基本原理中分析公用产品属性的时候,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