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权的刑事责任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权的刑事责任 摘要: 广义上讲,诉讼欺诈中恶意者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开启或参加诉讼,既侵犯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又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
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权刑事责任的主体,也即诉讼欺诈的主体,是在形式上处于对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通过比较法讨论发现,宜将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类型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
关键词:诉讼欺诈;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责任类型
一、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侵权承担刑事责任可行性 刑法以法益保护作为最重要的任务,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民法等其他法律领域的重要法益都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当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手段不足以制约或惩治某一违法行为时,刑法的作用变开始凸显
援引张明楷教授的说法,刑法实行的是“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刑法只保护最重要的法益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需要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而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当某种行为,无论从哪个视角进行考察,都非常严重的侵犯法益、并且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种行为不能被容忍,因而要求刑法对其进行毫无例外的规制时,才有适用刑法的必要
这是因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假如运用不当,国家和个人将两败俱伤
如前所述,本文认为,诉讼欺诈是指诉讼法律关系参加者恶意串通,实行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猎取法院的有利判决,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并不是所有被识别为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都属于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中的相当大一部分行为,只是公民在行使宪法给予的程序权利时违反了程序规定,对此,不宜以犯罪论定
诉讼欺诈是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民事恶意诉讼,二者是种与属的关系
只有诸如诉讼欺诈这种恶意诉讼行为,其滥用诉权的行为对包括公共法益和个人法益在内的各种法益的侵害都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