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节 沉树石、沉柴枕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 则1
1 为有利于实施沉树石、沉柴枕护岸工程的施工监理,法律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和 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法律规范》等有关规程、法律规范及设计文件,编制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沉树石(含沉梢坝)、沉柴枕护岸工程监理
3 沉树石、沉柴枕护岸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应实行现场旁站监理
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 工 条 件 控 制2
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组织设计交底
(5)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和抛沉前水下地形施测成果
(6)检查施工条件
(7)签发工程开工许可证
2 明确监理例行程序
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 、会议议程等
3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要求及施工场地现场实际提交沉树石、沉柴枕护岸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全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布置
(2)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3) 施工方法及作业程序:包括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置与施测方案、抛沉方案、抛沉网格划分、水下断面测量方案、作业程序等
(4) 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的型号、数量,定位船的吨位和数量以及设备的状况等
(5) 劳动力组合
(6) 材料供应:包括石料和木料场选定、料场的供料能力、质量、运输和装卸条件
如料石由石料供应商运抵抛投区交货时,应提供石料的材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