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沥青混合料购销合同甲方: (买方)乙方: (卖方) 为法律规范沥青混合料销售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法律规范》(JTG F40-2025)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长期沥青混合料销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规格型号、出厂单价产品规格型号石材要求出厂含税单价(元/吨)估计吨位SMA-13玄武岩5781000合计小写:¥578000 元大写:伍拾柒万捌仟元整备注1
上述价格是在无特别约定条件下,沥青采纳 SBS改性沥青;石料粗集料采纳玄武岩,细集料采纳石灰石
供货数量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单告知
二、运输及项目地点1
甲方负责自行组织沥青混合料运输,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项目地点: 贵安新区
三、质量及验收标准1
甲方提供沥青砼配合比等质量控制要求,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等效
甲方未指定配合比及配合比以外的指标时,参照 JTG F40-202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法律规范》中关于沥青混合料的相关要求
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对原材料有质量异议的,甲方需在产品拌合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对产品成品的质量有异议,需在产品出厂前提出,沥青混合料出厂即视为产品经甲方检验合格
四、供料条件1
暂定开始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4 日,供料结束日期为2025 年 6 月 15 日
甲方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付款进度符合本合同约定
乙方应在原材料、生产设备、人员等各方面做好准备
在保证甲方供应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安排其他出料任务
五、特别条款甲方若需要乙方在没有其他生产安排下,单独为甲方小批量生产沥青混合料(300 吨/次以下),甲方应支付 2000 元/次的设备升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