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新视野法律援助新视野 摘 要 本文旨在探讨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援助模式的缺陷,对其制度构成与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对法律援助提出新构想,引入市场机制解决问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避开“道德危机”的出现。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市场 效率 作者简介:景逸,东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91-02 一、 目前运行的援助模式 在从行政指导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援助模式也在渐渐转型,虽然民间公益律师、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日益壮大,但是以《法律援助条例》为基础的政府援助模式无疑仍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模式。 从《法律援助条例》来看,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从实践看,政府通过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给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分派给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从每个案件中获得几百元的补助。从其实质看来,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援助其实是司法资源的二次分配,在二次分配中不讲究资源利用的效率,而注重公平。相比在市场主导下法律服务提供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均衡价格而言,法律援助服务显然扭曲了价格,一味地强调了的律师们的义务和职业伦理。而从现实看来,这种价格扭曲行为带来的“道德危机”显然不是无中生有。在“律师――当事人”这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援助人只能从案件最终胜诉与否来猎取信息,这样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督并非易行。所以,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援助虽其意旨在公平,但是仅仅从公法的角度分配资源,而不考虑律师个人实际处在私法的生活之中,没有对称的激励,没有竞争,法律援助的质量也不会好,毕竟“理性人”的设想才是现实。 从宏观立法层面来看,法律援助的责任定位显然出现了问题。《法律援助条例》既然是政府的行政法规,却又将法律援助定位为政府责任,政府既做了“运动员”又做了“裁判”,法律位阶上的尴尬始终无法抹去,而且这样的排他性责任不利于充分吸收社会力量进入公益援助。 从微观运行来看,法律援助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援助律师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难以实现过程控制。英国通过“大案管理体系,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独合同,单独计算费用”①和“建立专业名册制度,,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能参加办案”②的做法保持法律援助的高质量。 当然英国保持法律援助质量的做法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成本,所以为何不让市场介入,将公共服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