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浙江海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xxxx 学院萧山科技学院 与监理人 xxxx 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xxxx 学院萧山科技学院一期施工监理工程地点:闻堰镇老虎洞村青山张 1 号工程规模:地上建筑面积 56620 平方米,地下面积 1700 平方米 总 投 资: 暂定 12438 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委托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住 所: 住 所: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xxxxxxxx 支行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311200电 话: 电 话:xxxxxxxxx本合同签订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第二部分 标 准 条 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