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浙江海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xxxx 学院萧山科技学院 与监理人 xxxx 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xxxx 学院萧山科技学院一期施工监理工程地点:闻堰镇老虎洞村青山张 1 号工程规模:地上建筑面积 56620 平方米,地下面积 1700 平方米 总 投 资: 暂定 12438 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住 所: 住 所: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xxxxxxxx 支行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311200电 话: 电 话:xxxxxxxxx本合同签订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第二部分 标 准 条 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称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