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裁判要点1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基本案情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InternationalSA,简称嘉吉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制油、沈阳金石豆业、四川金石油粕、北京珂玛美嘉粮油、宜丰香港(该六公司以下统称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国际油类、种子与脂类联合会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日达成《与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