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审计(含审价,下同)、审批工作,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列入国家、省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全省交通行业凡从事上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下同),均须依照本办法编制、报批竣工决算,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含所属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依照本办法,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审计、审批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立项、谁审批;(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独立审计;(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二章 竣工决算编报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要建立组织,落实专人,仔细做好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各项工作
竣工决算前,应做好建设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以及债权债务清偿等清理准备工作;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人员,并洽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报审批工作完成之前,原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等有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