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工程验收法律规范11.1 一般规定11.1.1 玻璃 幕墙 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洁净。11.1.2 玻璃幕墙 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幕墙工程 的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4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5 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6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7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8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9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0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1 淋水试验记录; 12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11.1.3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 2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4 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 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 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11.1.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每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玻璃幕墙工程每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 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 10?;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别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宜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11.2 框支承玻璃幕墙11.2.1 玻璃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框幕墙框料应横平竖直;单元式幕墙的单元接缝或隐框幕墙分格玻璃接缝应横平竖直,缝宽应均匀,并符合设计要求; 2 铝合金材料不应有脱膜现象;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整幅幕墙玻璃的色泽应均匀;并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现象; 3 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4 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