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官方购置州际协议 ----------------------------------------------------------------------------------------------------------------------- 颁布单位:瑞士官方州际机构 颁布时间:1995-01-01 瑞士官方购置州际协议 (IVB) 目 录 1通则 2协议的使用 3适用范围 4交付程序 5法律保护 6监督 7最后条款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目 的 1本协议用于调整各州在发出官方订单时的相互关系。 2本协议旨在通过共同确定的原则和在符合瑞士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基础上协调订货事宜。 其目的特别为: a.在供货人方面促进积极的竞争; b.保证所有供货人有享受平等待遇和订货的公正; c.保持供货过程中的透明度; d.经济上采纳公开的办法。 第二条 其它协议的并存 参加州有下列权利: a.签订旨在扩大本协议使用范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进展其它形式的合作; b.与相邻国家或地区签署类似协定。 第三条 执 行 各州主管部门负责颁布与本协议不相悖的实施条例。 第二章 协议的使用 第四条 州际机构 1瑞士建筑、设计及环保业经理会议中参加本协议的各州人员组成州际机构。 2州际机构的职责为: a在参加州的同意下变更协议; b制订订货方针; c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定期调整阈值; d根据本协议第7条第2段来确定一般附带条款; e检查各州的协议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必需文件的执行情况。协调各州间在协议使用上的争论; f调整涉及协议使用的组织和程序。 3只要至少有代表一半以上的州的与会者参加,州际机构可以在四分之三的多数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每个参加州拥有一票,必须由州政府的一名主管成员来代表。 4州际组织通过征询意见或者邀请参加会议的方式同有关州的领导机构特别是同州的国民经济经理会议进行合作, 第五条 与联邦的合作 州际机构与联邦共同寻求协调联邦和各州定货程序的解决办法。 第三章 适 用 范 围 第六条 定货的类别 1本协议认为定货的适用范围为: a承担建筑工程,即委托人和受托人间根据关贸总协定附录五第1附件的中央产品分类51号(CPC-目录)所签的有关进行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建筑工程的合同。 b供货委托,即供需双方关于购置,特别是通过购买、租赁、租购等购置不动产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