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及法律特征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将财产交付另一方使用或收益,另一方给付租金,并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财产的合同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以表的物的使用、收益权换取租金收益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有形的、不消耗的特定物3、租赁权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表现在一方面当第三人妨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时,承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排除妨害;另一方面,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关系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二)租赁合同的成立1
租赁合同的条款包含以下条款: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的数量,租赁物的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2
租赁合同的期限限制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
超过 20 年得,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租赁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另外,对于特别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租人交付出租物的义务和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合同法 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同法 217 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租赁物得性质使用
(二)关于对租赁物的维修、保管义务1
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 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 221 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