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死亡保险 旅行意外保险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雇员死亡保险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被保险人包括职工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由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一)保险内容:死亡保险包括两部分:1、 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2、 为保障死者生前过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标准,由各国立法规定。(二)抚恤金标准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死者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也可以按一定的金额,也可以实行两者结合的办法。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工提出"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保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所谓商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损害而致死亡、失肢、失明或永远残废时可得到赔偿。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年薪的 5 倍,最高每人美金 15 万元或每团体美金300 万元。 不包括事项:常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搭乘公司所有、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状况的书面报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损害的证明。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 24 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 12 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