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土木工程索赔基础第一节 索赔的基本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索赔在土木工程市场中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工程索赔在国际土木工程市场上是合同当事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的手段。许多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人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增加达到工程造价的 1O%~20%,有些工程的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合同额本身。“中标靠低标,盈利靠索赔”便是许多国际承包人的经验总结。索赔管理以其本身花费较小、经济效果明显而受到承包人的高度重视。但在我国,由于工程索赔处于起步阶段,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尚不够全面、正确,在土木工程施工中,还存在发包人(业主)忌讳索赔,承包人索赔意识不强,监理工程师不懂如何处理索赔的现象。因此,应当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讨论,认真对待和搞好土木工程索赔。一、索赔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索赔的含义 索赔(Claim)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责任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2、索赔的特征1)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的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不存在“索”。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发生了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