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期待可能性之避险行为的思考缺乏期待可能性之避险行为的思考 摘 要 紧急避险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紧急避险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牺牲某些法益而保护另一些法益的行为,所以在认定行为是否为紧急避险行为的时候容易因为法益价值的比较困难或两种法益等值而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着自身的特点,期待可能性理论一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在某些案件中,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存在一定困难,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到紧急避险理论中可以解决缺乏期待可能性的避险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 紧急避险 期待可能性 法益 作者简介:孟宇,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讨论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75-02 一、案情简介 李女,32 岁。初冬的一天,李女下屯子办事,事毕骑车回县城,天色已晚。当她走到屯子外树林旁时,遇到李某(男 33 岁,当地农民)欲抢她的自行车。李女对李某讲,自行车可以给,但车上的气筒是向别人借的,不能给。李某答应了。就在李某蹲下身查看自行车的时候,李女用气筒将李某打昏,后李女慌忙骑车逃向附近的屯子。此时已是入夜时分,李女就敲开了村口一家人的门,开门的是一个老大娘。李女向她叙述了被抢的经过,老大娘同情李女,让李女当晚就与其女儿一起住下,天亮再去报案。 不想,李女住宿的人家正是抢劫犯李某的家,老大娘就是李某的母亲。半夜,李某回到家中,发现李女道自行车停在院中,待向母亲问明了情况后,李某就准备杀死李女。李某待母亲睡下后,取了一把铡刀在院中磨刀,磨好后,李某提刀来到其妹所住的西房,挑开门,摸着靠近房门的第一个人就连砍数刀。之后,李某叫醒母亲,将杀人的原因、过程告诉了母亲。李某的母亲先前还同情李女,但此时就只顾儿子的安危了。 但实际上,李某所杀的并不是李女,而是李某的妹妹。当李女与李某的妹妹进屋后,李女因受惊吓一直未能睡着,李某进院以及李某与母亲在院中的对话,李女都听到了。当李某磨刀之际,李女便将李某的妹妹从原来睡觉的位置移到了靠近房门的位置,然后,李女躲到屋中的柜子后面。待李某与母亲将其妹妹的尸体抬走的时候,李女逃出李家到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分歧意见 在本案中,李女以换位的方法自救并致李某陷入认识错误而将其妹杀死,针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分歧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女的行为属于一种紧急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