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的本质与我国劳动者理论和制度的完善论劳动者的本质与我国劳动者理论和制度的完善 摘 要 通过论述英美法系依附性劳动者理论,大陆法系从属性劳动者理论以及我国以劳动合同为纽带的劳动者理论中的劳动者本质,阐述了我国劳动者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冲突。在司法实务中,要解决大量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劳动者理论的有益补充。我国劳动者理论应以从属劳动理论进行阐述,在制度上完善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程序制度。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动者 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郭声龙,武汉商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045-02 一、两大法系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本质 (一)英美法系依附性合同人理论中的劳动者 在英美法上,有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劳动者的界定仅仅是与独立合同人的区别。英美法采纳依附性为劳动者定性,即使是独立合同人,假如在主仆之间控制标准的有效范围内,也有可能因为控制事实的存在,而将独立合同人认定为雇员。通常的依附性或控制性的标准有:在工作的过程中,雇员相对于“雇主”的独立程度或服从于“雇主”控制的程度;雇员分享利润或承担损失的机会;雇员对商业机构的设备和器材是否有投资;雇员与商业机构之间关系的持续性及持续的时间;雇员进行工作所需要的技术的程度;雇员所提供的服务作为雇佣实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程度。 (二)大陆法系从属性劳动理论中的劳动者 在大陆法上,有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劳动者的界定需要与雇佣合同、委任合同、承揽合同区分。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上的雇佣合同与英美法上的雇佣合同意义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大陆法上的劳动合同与英美法上的雇佣合同意义相近。 大陆法采纳从属性劳动者理论。比如,在德国法上,区分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实质上是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原则上认为雇佣合同系提供劳务,承揽合同是提供完成的成果。从属性劳动理论从雇佣概念入手,包括两个行为:劳务给付行为和酬劳给付行为,也必定相应伴随着一定程度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这已经超越了雇佣理论,使得大陆法上的雇佣合同向劳动合同转化,其结果就是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本质并非雇佣理论中雇用人,而是我们传统概念中的工人。 二、我国在以劳动合同为纽带的劳动者基础上的劳动制度 (一)以劳动合同为纽带的劳动者涵义摆脱了身份认定的功能 1.以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各类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