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进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问题 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进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进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进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讨论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 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 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 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案)》,2025、2025 年,美国环境保护署颁布《水质交易政策》、《水质交易评估手册》,为分析水质交易对流域环境是否有效提供分析评估框架[5]。截至 2025 年,美国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正在探究实施的水质交易项目一共有 40 项[6]。 除美国以外,加拿大、澳大利业、欧眼等发达国家也相应实施了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比利时等一些国家正在积极探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美国相比,澳大利业实施水质交易项目起步较晚一些,其特点也因国情不同而略有差异。如在澳大利业南威尔士州进行了 2 个水质交易的试点,分别针对亨特河流域的盐交易、霍克斯伯里―尼皮恩河流域的磷和氮的交易[7]。 2.2 我国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