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共和国劳动法和所得税DAR AL-FERGIANI的黎波里 132#邮箱新劳动法 革命司令部立法委员会颁布了一部有关劳工的法律,该法原文如下:以人民的名义,革命司令部立法委员会,阅历了对应于公历 1969 年 12 月 11 日的回历1389 年 10 月 2 日颁布的宪法性宣言第一号文件,对应于公历 1962 年 11 月 22 日的回历 1392 年 6月 25 日颁布的劳动法,公历 1957 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及其中修改部分对应于公历 1969 年 9 月 26 日的回历 1389 年 7 月14 日颁布的革命司令部立法委员会的会议决定,有关禁止人力贸易, 和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长的提议和部长理事会的合作,颁布了以下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总 则第一章通用规定第一条本法规定将适用于在签订雇用合同条件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不过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下文提到的劳动者,除非有特别规定:a
为雇主工作并由雇主赡养的雇主家庭成员;b
其情况由特别规章管理的国内公务员和类似劳动者;c
从事畜牧业或农业的劳动者, 并且他们的情况由特别规章管理
以下情况除外:(1) 在全部或部分负责处理农产品的农业机构工作的劳动者,(2) 长期从事于操作和修理农业机械设备的劳动者;d
拥护利比亚海事法或其他特别法规的船员、工程师、海员和其他人员;e.在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供职的受雇者
本法规定适用于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用工除非有由部长委员会颁布的有关管理劳务特别规定
第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的雇用合同条款将视为无效,即使在本法实施前这些条款已存在,除非这些条款更有利于受雇者
第三条基于本法规定,包括贸易联盟及其同盟外,由受雇者、实习生和有关的受益人提起的诉讼,在诉讼全过程的公正费用应该是免费的
此类诉讼应尽早考虑,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可以不经过保释临时执行审判
假如诉讼被驳回,可以要求诉讼提起者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