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5—01—22 来源: (2025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7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25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二)股票公开转让。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法律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第五条 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仔细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根据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 公 司 治 理 第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加权。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