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资料 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港利·上城国际项目部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细则(暂行)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港利·上城国际项目部2025 年 6 月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场地现场施工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施工场地安全主管人员和楼栋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根据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实行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