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资料 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港利·上城国际项目部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细则(暂行)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港利·上城国际项目部2025 年 6 月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施工场地现场施工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施工场地安全主管人员和楼栋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根据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