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一、强制标示内容1、酒名称(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楚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 1(1)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 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④ 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 GB2760 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 GB/T12493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原麦汁、原果汁含量(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 GB/T17204—1998 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