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时间:2025-12—28 19:02:52 共有 2025 人次浏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50 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讨论和必要的科学试验,仔细总结了我国近 10 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假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讨论院建筑物理讨论所(邮编:1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 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